超好保重大疾病保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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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种重度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
等待期90天,因意外伤害,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,给付100%基本保额。若60岁前确诊,额外给付80%基本保额。
25种中度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
等待期90天,意外或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25种中度疾病,按以下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:首次、第二次、第三次给付65%基本保险金额;第四次、第五次、第六次给付70%基本保险金额。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以一次为限,与3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,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,不分组,无间隔期。
3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 30%基本保险金额
等待期90天,意外或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35种轻度疾病给付30%基本保险金额。每种轻度疾病给付以一次为限,与25种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,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,不分组,无间隔期。
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0%基本保险金额
等待期90天,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(含17周岁),在被保险人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,意外或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25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100%基本保险金额。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。
被保险人豁免 豁免后续保费
因意外伤害,或等待期90天后确诊轻度疾病、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,免交后续保费。
(可选)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关爱保险金 100%基本保险金额
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。
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一次关爱保险金按以下约定给付:在首次确诊120种重度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且已按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,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(首次给付的重度疾病为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)或1年(首次给付的重度疾病为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)后,再次或初次经专科医生确诊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(含新发、复发、转移和持续)给付100%基本保险金额。
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二次关爱保险金按以下约定给付: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且已按约定给付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一次关爱保险金后,则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,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(含新发、复发、转移和持续)给付100%基本保险金额。
(可选)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100%基本保险金额
本合同所指的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包括“较重急性心肌梗死”、“严重脑中风后遗症”或“冠状动脉搭桥术(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)”,共3种。
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。
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按以下约定给付:在首次确诊120种重度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且已按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,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(首次给付的重度疾病为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)或1年(首次给付的重度疾病为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)后,再次或初次经专科医生确诊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(一种或多种)给付100%基本保险金额。
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二次关爱保险金按以下约定给付: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(一种或多种)且已按约定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一次关爱保险金后,则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,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“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”(一种或多种)给付100%基本保险金额。
(可选)投保人豁免险 按合同约定
等待期90天。投保人初次确诊附加合同中约定的重度疾病、中度疾病、轻度疾病、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或者身故、高度残疾的,豁免主附险合同后续未交保费,被保险人保障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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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须知

犹豫期 15天
等待期 90天
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
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,目前该公司在北京、江苏、天津、河北设有分支机构,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。
线上服务 您可进行承保、保全、理赔、回访全流程线上服务申请,如线上实时核保、承保、犹豫期退保、退保、保单借款、保单还款、客户基本信息变更、联系方式变更、理赔报案、理赔申请、资料提交、资料下载、资料补充、理赔流程查询及理赔结论查询、在线回访等,具体服务可通过关注“北京人寿京保通”微信公众号(beijinglife-main)查询。
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: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,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,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责任。退保损失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,您会遭受一定损失。
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保险经纪代收,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。
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险合同,电子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借助CA认证技术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,电子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请确认投保时预留的邮箱正确,我司会向您预留的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。
电子保险合同查询方式:您可登录我司官网www.beijinglife.com.cn,选择客户服务--保单查询或关注“北京人寿京保通”微信公众账号(beijinglife-main)查询。
纸质保险合同申请方式:请登录“北京人寿京保通”微信公众账号(beijinglife-main),选择“服务窗”--个人中心,在我的保单“有效保单”项下,点击电子保险合同号完成纸质申请;如需电子发票,您可关注“北京人寿京保通”公众账号(beijinglife-main)进行发票申请,我们会发送至您指定的电子邮箱。
其余须知:
1.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的《责任免除及风险提示》《投保须知及告知声明》《人身投保提示书》
2. 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-60周岁(含28天、60周岁)。
3. 本产品支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: (1)选择身故责任:本人,未成人子女。(2)不选择身故责任:本人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
4. 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额限制为5万元,最高基本限制详见附件(点击可查看)。
5.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期限支持的投保年龄,具体投保年龄请见附件(点击可查看)。
6. 本现金价值表仅为保单利益演示使用,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。
7.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-70周岁(含18、70周岁),为非本人投保时,投保人年龄为18周岁-60周岁可选择投保《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(B款)》。
8. 本产品支持1-4类职业投保。
9. 本产品单张累计总保费≥20万元,需上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、受益人身份证件影像。
10. 截至2021年12月31日,本产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责任扩展,详见保司官网公告(点击可查看)。
11. 本产品享有电话医生、重疾绿通,详见《京康欣健康管理服务手册》。
12.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,请以保险条款和有效保险额合同为准。
保险条款
主条款 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北京人寿〔2021〕疾病保险008号/京人寿发〔2021〕101号
附加条款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(B款)条款 北京人寿〔2021〕疾病保险009号/京人寿发〔2021〕10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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